国税函2005 130号第1条税务局视同两次交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证明股款未收,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收入未实现,申请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配合撤销变更登记。被申请人认可就可以了。形式上符合第2条。
这个实务中大部分认为是两次交易,但也有退税案例,需要去沟通争取,如果履行完毕而不是中止,沟通难度大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已缴纳个人税是否应当退还问题,税法层面没有规定,在同相关部门沟通前首先要注意几个点:1、股转合同是中止还是已经履行完毕后又解除,无论任何情况,同税务局沟通时,在这个过程中取得法律层面的一个证据对于在税务机关争取是很有利的,同时,同税务局争取或进行诉讼,法律层面去辩证是着力点,因为,税法没有明确或者依据级次低,大多税务机关用退税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且需要国家更高部门的法规来规定为借口;2、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自然人转让股权67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点为6个,任何一个条件触发,自然人均需要缴税,所以,税款缴纳实际上和股权实际完成存在时间差,所以,也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有利的征税工具,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存在避税行为且纳税人真实意思表达,同时获得了法院判决认定,完全可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