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滑未超过30%
(1)发行人需要出具业绩专项分析报告,分析业绩下滑的原因,经营和财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和其他发行条件,提示风险,并提供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
(2)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对发行人的业绩专项分析报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在此基础上,推进后续审核或发行工作。
2、 下滑超过30%但未超过50%
(1)发行人需要出具业绩专项分析报告,分析业绩下滑的原因,经营和财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和其他发行条件,提示风险;
(2)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对发行人的业绩专项分析报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可以出具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在此基础上,可以安排上会或发行。但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利润总额预测数据如较上一期数据下滑超过30%,需要参照“3、下滑超过50%”,等后续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再处理
3、下滑超过50%
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需要等下一报告期财务数据补充后看情况推进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