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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的40%。对此,申请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如何计算累计债券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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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yqaz 发表于:2011-05-10 00:07:32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的40%。对此,申请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如何计算累计债券余额?
    abcdyifei的回复 2011-05-10 21:33:14
    (1)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2)计入权益类科目的债券产品(如永续债),非公开发行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累计债券余额指合并口径的账面余额,净资产指合并口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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