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红,既是上市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实务中,少数上市公司的分红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虽符合章程要求,但分红行为受到市场质疑。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发行人应说明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补分或整改措施。触及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就分红的合规性审慎发表意见。
(2)对于发行人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能力,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大额正数的,发行人应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章程中与分红相关的条款内容、子公司未向母公司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子公司未来有无向母公司分红的具体计划。
(3)发行人最近12 个月内累计分红金额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或超过最近一年可分配利润规模的,需说明其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
(4)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应结合公司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