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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对于上述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应当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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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da5288 发表于:2011-05-06 15:04:3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对于上述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应当如何把握?
    zhang5656的回复 2011-05-07 10:41:33
    (1)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指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可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当年中期分红计入当年分红。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当年现金分红计算范围。

    (2)可分配利润是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年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进行过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

    (4)最近三年发生重大重组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分红,不包括相关资产在注入上市公司前对原股东的分红。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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