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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有何信息披露或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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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sw912 发表于:2011-04-30 05:14:09
    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有何信息披露或核查要求?
    zhyj0707的回复 2011-04-30 20:37:45
    (一)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二)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新设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发行人通过历史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2.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通过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增资或提供委托贷款形式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提供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四)通过与合作方新设立项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合作原因、合作方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合作方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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