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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情形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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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tty0615 发表于:2011-04-28 08:12:22
    上市公司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情形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liqi520的回复 2011-04-28 21:01:40
    上市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构成重大担保的,应当核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对是否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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