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优先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或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说明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如诉讼或仲裁有重大进展,发行人新发生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论证是否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