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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再融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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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okai888 发表于:2011-04-24 00:40:4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再融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asun的回复 2011-04-24 17:47:19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最近12 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发行证券。《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优先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持股意向等各项承诺事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4 号指引)的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发行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如存在承诺内容不符合4 号指引的情形,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4 号指引的规定发表意见。

    (3)承诺相关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创业板发行的法律障碍;创业板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如该事项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还构成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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