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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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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ngwen 发表于:2011-04-22 01:49:47
    关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dfx6899099的回复 2011-04-22 12:35:31
    (一)关于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

    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当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当审慎判断。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以下统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2.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3.发行人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与竞争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同业竞争问题

    如募投项目实施前不存在同业竞争,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同业竞争的,原则上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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