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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 实控人报告期初前十二月内曾实际控制的公司,已转让,报告期内还有少量交易,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列为关联方并披露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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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degg 发表于:2022-10-20 21:06:39
    实控人报告期初前十二月内曾实际控制的公司,已转让,报告期内还有少量交易,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列为关联方并披露相关交易?
    kiry的回复 2022-10-20 21:06:48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应视为报告期初的关联方;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③由上述案例可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审核关注的重点。被问询到相关问题的,均将报告期内与曾经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为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④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避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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