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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 咨询下拟上市主体公司A办理增资10%,公司拟成立合伙企业B,由合伙企业B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A给予的10%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员工对象按1元/股投资合伙企业,现时A公司净资每股15元,那么该种情况是否也可以认为是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且在同时符合(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7个条件情况下,那么是否也可以在备案后享有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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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emao 发表于:2022-10-20 18:39:40
    咨询下拟上市主体公司A办理增资10%,公司拟成立合伙企业B,由合伙企业B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A给予的10%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员工对象按1元/股投资合伙企业,现时A公司净资每股15元,那么该种情况是否也可以认为是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且在同时符合(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7个条件情况下,那么是否也可以在备案后享有递延纳税?
    hxbl28的回复 2022-10-20 18:39:48
    有的案例中,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也去税局办了递延纳税,具体看当地税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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