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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bd999 发表于:2022-10-20 20:59:28
    mingcheng027的回复 2022-10-20 20:59:37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注册制背景下暂无法规对在审期间分红情况进行规定,结合案例应参照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论述;②根据已有案例,IPO期间分红的时间点最晚在上市委会议前;③根据法规要求,结合市场上案例,建议发行人申报前完成现金分红计划,在审期间进行现金分红需要在上会前完成,未查询到上会后进行分红的案例;在审期间进行现金分红需要披露分红进度,论述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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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456sly 发表于:2022-10-20 20:59:09
    zhou808的回复 2022-10-20 20:59:20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市场上存在先服务后期签署合同的情况,通常原因为:时间周期紧张、客户内部决策程序长、客户关系稳定。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后签署合同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前期投入不能收回的风险;②先服务后签署合同的背景和原因,是否为行业惯例;③先服务的内容,前期投入情况;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⑤发行人历史上是否经常存在先服务后签署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过服务完成仍未签署合同的情况,此类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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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eliang15_84 发表于:2022-10-20 20:58:42
    xiaomi_hello的回复 2022-10-20 20:58:51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刷单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②刷单金额是不是确认收入;③目前是否仍存在刷单行为。综上:发行人存在刷单情况的,通过论述刷单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指标构成重大影响,未确认为收入且刷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发行人完善了相关制度,确保以后不会出现“刷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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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纤柏£舞 发表于:2022-10-20 20:58:24
    dsfsdf的回复 2022-10-20 20:58:33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根据公开信息检索,采用寄售模式在汽车行业中较为普遍;②通过查询公开信息,监管部门对寄售业务的产品收入确认、存货管理等方面较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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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ll_1123 发表于:2022-10-20 20:58:05
    zhy770的回复 2022-10-20 20:58:15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IPO企业近期频频被问及环评问题。由于在刚刚结束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减污降碳”的落实工作,因此该行业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否存在“高排放、高耗能”是交易所问询关注的要点之一;②对于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高排放、高耗能”产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范围,涉及的项目是否已取得环评,备案的批复,有无存在环境处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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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mdevil 发表于:2022-10-20 20:57:45
    kongjie327的回复 2022-10-20 20:57:55
    结合《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案例分析,目前科创板对于首发企业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不受30%限制,仅对再融资企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外方式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做了不超过30%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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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sichhao 发表于:2022-10-20 20:57:15
    qianluyuan的回复 2022-10-20 20:57:31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法规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和说明,但未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纳税作出说明;②根据公开案例信息,实务中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仅涉及转增资本公积,不涉及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税,论述思路主要为:根据法规发行人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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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gmin 发表于:2022-10-20 20:56:59
    liucunjun2008的回复 2022-10-20 20:57:07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总结如下:①涉及商号变更的,一般会要求在招股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其变更的背景及原因;②若审核过程中,发行人的重要商号存在纠纷和诉讼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及诉讼进展说明其可能的判决结果;③关于此审核点,问询最为关注的是商号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或未来是否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正常的商号变更,只要原因合理即可;对于存在风险的变更情况,则需要发行人和项目组充分论证并说明其风险性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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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byzj 发表于:2022-10-20 20:56:39
    ericlian的回复 2022-10-20 20:56:49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存在相关案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①说明土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一致;②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事项的说明函;③《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④说明《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并非针对承租方;⑤说明该处土地及建筑面积占比较低;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⑦取得土地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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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yz37332 发表于:2022-10-20 20:08:56
    kalekale22的回复 2022-10-20 20:09:06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汇总如下:①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②存在外资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电信增值业务相关企业的情况,但应注意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③如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流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重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且申请难度较大,因此可采取合作协议方式进行平台业务合作;④目前市场上未查询到以美元基金入股电信增值业务企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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