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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mewjhere 发表于:2021-11-13 15:42:28
    chrisyinec的回复 2021-11-13 15:42:43
    建议都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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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cokico 发表于:2021-11-13 13:39:42
    guohl126323的回复 2021-11-13 13:41:46
    介绍信注册账号填信息的时候需要,电子版需要上传电子系统的,一套pdf一套word,光盘等上传电子系统受理后在刻再邮寄,需要放全套word和pdf文件,可编辑版文件有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会计师除了评估报告和说明建议都用可编辑版的,监事会文件放到1-3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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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uyaobing 发表于:2021-11-13 13:35:35
    z_df的回复 2021-11-13 13:35:56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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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xuan20 发表于:2021-11-13 12:05:54
    bright5688的回复 2021-11-13 12:06:06
    申报不需要,上会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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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ohuinv 发表于:2021-11-13 10:45:00
    gogw的回复 2021-11-13 10:45:14
    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压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的公告》(【2019】9号),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审批中,9号文里取消的清单文件已不再作为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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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ngeryu 发表于:2021-10-28 14:34:11
    liuquan624的回复 2021-10-28 14:34:27
    两创板块对并购重组中的小额快速审核的要求与主板不一样,更为严格。

    1、主板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①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②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2、创业板与科创板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受理后,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

    ①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②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前条规定:

    ①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②科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③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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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inlovewith 发表于:2021-10-28 14:33:25
    zhongsiwei的回复 2021-10-28 14:33:51
    法定的业绩补偿情形为: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或者交易对方虽不属于前述对象但通过向其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相关方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原则来讲,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并不必须设置补偿条款,但实践中为促使交易顺利进行并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一般交易中均会自主协商后设置业绩补偿。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

    1、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相关方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2、重组上市中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

    3、法定业绩补偿必须逐年计算并逐年补偿,只有特定行业可以一次性打包进行补偿(如房地产行业、矿产业)。

    4、业绩补偿不适用变更,即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5、业绩承诺方应做出相关承诺并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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