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例资料,我的个人意见,希望有帮助。1、这种非100%控股的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目前,税务上没有同一的定性;仅仅是109号和40号文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法上给与了税法定性和处理;2、第一个案例的处理方法是税务机关主流的处理方法,第二个案例是对于纳税人较为有利的方法;3、如何处理需要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最差的结果:划出方视同销售,作为支出,但不允许税前扣除(非税法允许的捐赠或同生产无关的支出),划入方作为捐赠收入纳税;最有利的结果:划出方作为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划入方作为收入纳税,无重复纳税;4、常规中,可以考虑股权收购来处理,但要符合条件,所以可能受到限制;5、我操作过类似案例,但是属于非国企的,需要同税务机关沟通,目前没有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我手头正在处理的减资弥补亏损,其中的税收争议同这个情况类似;6、个人认为沟通要点如下:(1)国资委下的股权架构调整,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2)在此基础上,没有利益输送,划出方的支出是合理的,整体上不应重复纳税,税收中性原则;(3)结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处理规定去沟通,原则是单方纳税,不要重复纳税,单方纳税还要看在哪一方纳税即税负影响,做好预案再沟通;(4)如果有个国资委批文或大的框架文书对税务沟通是十分有利的。印花税也是争议点,目前北京税务局囗径股权划转是要征印花税的。多次给国有资本公司和国企讲资产划转税收课程,上周五同税局和同行讨论资产划转的近20个争议点,结果出来后,愿分享给本群各位老师。注意沟通方式和技巧,尽量层级高些,因为有时基层不懂会否决,再去做就很被动,但也要兼顾管理所处理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