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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一个比较小的交易,深交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有法规要求必须做业绩承诺哈?

有相关法规不?查到一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构成关联交易、现金支付但是未作业绩补偿的一个案例。但是不清楚是不是因为采用资产基础法,所以没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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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ngpenghui 发表于:2022-10-20 17:03:08
    请教个问题,一个比较小的交易,深交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有法规要求必须做业绩承诺哈?

    有相关法规不?查到一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构成关联交易、现金支付但是未作业绩补偿的一个案例。但是不清楚是不是因为采用资产基础法,所以没业绩补偿。
    liuheng的回复 2022-10-20 17:03:20
    看资产溢价情况。净资产不高,大幅溢价,评估预测的收益又是快速增长,大概率会被要求对赌,溢价过高甚至被窗口指导限制交易。

    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搜案例。还要看评估方法,现在只有重大资产重组下,使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且交易对方是控、实控或关联方,才强制承诺和补偿。上市类第1号是对多个问答的组合,所以1-2需要和管理办法第35条结合去看,不然会有理解偏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35条,上市类第1号 1-2,只有这两条,都是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不管是发股还是现金。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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