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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中的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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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inlovewith 发表于:2021-10-28 14:33:25
    重组中的业绩补偿
    zhongsiwei的回复 2021-10-28 14:33:51
    法定的业绩补偿情形为: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或者交易对方虽不属于前述对象但通过向其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相关方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原则来讲,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并不必须设置补偿条款,但实践中为促使交易顺利进行并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一般交易中均会自主协商后设置业绩补偿。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

    1、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相关方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2、重组上市中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

    3、法定业绩补偿必须逐年计算并逐年补偿,只有特定行业可以一次性打包进行补偿(如房地产行业、矿产业)。

    4、业绩补偿不适用变更,即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5、业绩承诺方应做出相关承诺并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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