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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 首发管理办法修订对证监会将现场底稿检查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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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owutu 发表于:2021-07-10 14:57:08
    首发管理办法修订对证监会将现场底稿检查有何影响?
    rhoble的回复 2021-07-10 14:57:4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订稿公布,从券商角度看来主要有以下看点:

    1、加大券商和发行人的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增加“第四十条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

    增加“第五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造假和虚假披露风险大幅增加,证监会随时检查工作底稿

    增加“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3、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历史罪状不再成上市障碍

    删除“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历史上有股东恶意占用公司资金、抽逃资金行为的,不在作为上市障碍,看来只需上市前进行整改就可以了。

    删除“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存在违规担保,清理了即可,不再构成上市障碍,也不违背上市发行条件。

    4、持续盈利也不做为上市发行条件,券商也得发表无聊意见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上市发行条件被删除,但券商需要发表意见,增加“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既然不作为上市发行条件,即使券商发表了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若有问题发生,觉得责任也不会多大。另一方面,能够上市的,募集到一定的资金,在未来数年内必然会有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5、不用再绞尽脑汁编制募投项目了,募集资金到位后自主使用,爽啊

    删除“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看来不需要再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了,这个趋势势不可挡啊。与国际接轨了,不用再绞尽脑汁编制募投项目了,募集资金到位后自主使用,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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