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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 科创板IPO现场督导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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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照送林 发表于:2021-07-09 22:43:28
    科创板IPO现场督导的标准是什么?
    tiantian的回复 2021-07-09 23:17:08
    ...
    emily531的回复 2021-07-09 22:58:20

    2020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了科创板保荐机构业务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非财务审核关注问题解析,讲解:科创版定位、主营业务稳定(重组运行期)、核心技术重大纠纷、红筹上市、重大事项提示、信息披露豁免、实际控制人认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

    第二部分强调,1、及时性—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变化;2、针对性—围绕发行人特点,做好招股书编制;3、真实性—做好项目核查,严把入口关;4、专业性——审慎把握科创企业的重要事项;5、主动性—将核查工作呈现在保荐工作报告中。

    其中,审慎把握科创企业的重要事项包括:(1)股份支付;(2)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3)开发支出资本化;(4)在审期间的会计差错更正等。

    第三部分包括,现场督导的监管尺度、监管态度、发行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部分包括,科创板IPO工作及内控审核经验,分享了,1、业务与技术信息披露;2、资金流水核查;3、针对第五套标准的关注等。

    我处已对本次培训的PPT和录音转换为文字,其中黑色字体为PPT内容,红字内容为主讲人口述重点,未体现在PPT中。

    一、科创板审核中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一)、审核工作回顾与展望

    1、怎么看注册制

    ※注册制的本质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注册制是新时期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注册制担负前所未有的重任:国家从未如此需要资本市场,从未如此重视资本市场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初步达到预期目标,为其他板块实施注册制创造了条件

    ※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注册制配套环境持续优化,给市场主体自由的同时也会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的每一个字可能都意味着法律责任!

    资本市场从丛林时代到法治时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册制仍处于试点阶段,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发行定价的市场约束尚不完善。

    2、科创板审核回顾

    (1)初见成效

    ※助力实现习总书记交给上海的三大任务之一(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落地

    ※确立公开透明、便捷高效、预期明确、降低成本的IPO监管新形象、新常态

    一般企业6个月,与香港4-5个月相近,我们还是从风险的考虑,还是有个审核的关节,提倡透明度和速度。

    ※支持一批优质科创企业上市

    包容度大大提升,上海本地的一家尚未盈利的企业,半导体行业做得非常好,但是环境艰苦,人才资金都很难获得,通过科创板大幅提高知名度。【推测为芯原微电子】

    ※为《证券法》提供立法素材

    简化发行条件、取消发审委等

    ※为创业板及其他板块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以信披为中心的5个清楚

    ※发行人要“讲清楚”——承担第一位主体责任,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中介机构要“核清楚”——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验证,承担好把关责任

    ※审核机构要“问清楚”——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进行公开化的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投资者要“想清楚”——在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和风险后,自行判断是否要买卖企业发行的股票,以什么价格购买,购买之后要自担风险

    ※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要“查清楚”——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查清事实、严格执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以信披为中心的个案推动

    ※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及差异表决权架构企业申报:泽璟、君实;华润微、中芯国际;优刻得

    ※业绩大幅下滑:优刻得、龙腾光电、路德环境、瑞晟股份

    ※重大诉讼:晶丰明源、敏芯微

    ※商业模式:天智航、亿华通、寒武纪

    ※不构成重大违法等证明文件

    监管不强制要求,保荐机构为出具表述意见的情形获取。

    ※国有股权设置、三类股东

    ※同业竞争:三生国健

    ※关联交易:海尔生物;石头世纪;科前生物、山大地纬

    ※会计差错更正:复旦张江

    (4)审核2.0的一个不变和四个变化

    ※一个不变: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强市场包容性,不断降低隐性发行门槛,把选择企业的权力交给市场,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便利科创企业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科创板做优做大

    ※四个变化:更精准:问询突出重大性针对性,首轮问题降幅36%,控制在30个以内;更高效:提高审核效率,一般两轮上会,扣除补充财报和问询回复耗时,受理至上会审核端时间平均仅47天(审核时间是证券法规定的,是3个月,科创板审核时限与创业板是一样的);更务实:不在明确的条件和要求之外新设关口、提高门槛;更协同:优化审核作用,强化服务意识。

    市场共有四“家”,四家共同努力:

    买家:投资者;卖家:发行人;商家:中介机构;官家:监管机构

    (5) 审核2.0的加减法

    ※做加法:在增强审核问询的重大性、针对性上做加法;在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强包容性上做加法;在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让审核更有温度上做加法

    ※做减法:在问询问题数量上做减法;在审核问询轮次与时间上做减法;在审核自由裁量上做减法(尽可能减少,但是只要有审核就会有自由裁量,公开信息,市场监督);在冗余信息披露上做减法。

    3、科创板审核展望

    (1)市场的更高期待

    ※审不审:要不要审/有没有实质性审核?关键取决于规则规定(证券法,有明确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市场环境(市场是否有自律的作用)、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现阶段审核还是必要的(现场督导,不到30家,进场前撤了6-7家,进场之后又撤了7-8家;说明基础工作做得不够踏实)。

    ※审什么:有没有口袋规则、隐形门槛?努力杜绝,坚持公开原则

    上市条件、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条件;没有隐形门槛,但是有些规则要时间,要案例支撑;坚持公开原则,执行集体决策,不是个人说了算。

    ※怎么审:是不是问的太多太细?持续改进,因材(申请文件)设问

    一直在反思,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问题,材料齐备,信息披露到位,问询轮数就会少。

    有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审核

    从主讲人个人角度,并不想审核,但是没办法,法律有规定,监管机构也既要又要还要。不得不审,尽量更加市场化的来审核。

    (2)持续提质增效

    ※持续完善审核规则和审核标准,进一步增强包容性

    科创板也将是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合计3个月,不包括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相信中介机构、依靠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把好关,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

    审核人员十分辛苦,每个人同时在手十几个项目,首轮20个工作日,

    1、过得起日子,要准备加班

    2、下苦功夫

    3、坐冷板凳(热闹的是发行人,审核人员就是在安静的看审核材料)

    4、带紧箍咒(国家对这块的监督是前所未有的)

    ※完善分行业审核,强化行业信息披露

    设立审核中心之初就设置了三个大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现在还在细化。

    ※推进科技监管(智能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加强交流、培训

    (二)、非财务审核关注问题

    1、科创板定位

    按照《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的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执行,其中例外条款,交易所从严掌握,申报前可与交易所进行沟通。

    科创板定位,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否是6+1的行业范畴,另一方面是指标要求,今年疫情,考虑放宽复合增长率指标。5项说是例外,实际要理解为重点支持。

    ※“硬科技”企业≠制造业或者高端制造业,指的是核心技术支出

    ※“软件企业”≠软件开发企业,不是说纯软件的,很多企业是集成的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目前还是从严把握,前提还是要满足3+5的科创指标

    ※“例外情形"从严掌握:eg.“进口替代"(绿的谐波),充分论证,什么领域,进口替代前是什么情况。

    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要求:

    ※应科尽科、应报尽报,

    ※申报前可咨询

    ※自律监管

    2、主营业务稳定(重组运行期)

    最新的要求不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区分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

    1)具有高度相关性: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的,原则上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上述指标达到或超过50%,未达100%对的,原则上运行6个月。

    2)不具有高度相关性: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50%的,原则上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案例:主营业务稳定(业务重组运行期)——以G公司为例(沪硅产业)

    基本情况:发行人G公司于2018年9月起开始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取得A公司股权,直至2019年3月持股比例达到90%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A公司被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为70%

    3、核心技术重大纠纷

    1)申报时,存在专利纠纷:重点还是信息披露,发行人应说明涉诉专利在公司产品/服务中的应用情况, 产生收入金额及占比,争议方诉求及潜在影响等;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应披露纠纷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充分核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持续关注纠纷的进展。除了自己说,如果有第三方证据,那就是最好。

    2)提交首发申清至上市期间,新增专利纠纷: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针对未决专利诉讼:发行人应估计涉案产品/服务的范围与产销情况,审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审慎预计丧失专利权、支付赔偿金等事项对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未决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发行人应说明其核心技术是否主要依赖专利保护,如丧失专利权对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专利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具备充分理由的,交易所审核流程正常推进;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认为新增专利纠纷影响重大且核查工作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中止审核,理由正当的,交易所予以同意。

    申请中止的情形比较少,一是财报,另外是诉讼(安翰科技和白山科技)。

           案例:核心技术重大纠纷——以M公司为例

    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竞争对手起诉M公司侵犯专利权和专利权属纠纷,合计未决专利诉讼16起。竞争对手要求M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35亿元,为其2019年营收的48.21%,年度净利润的2.25倍,影响较大。

    竞争对手提起对M公司发明专利的无效审查请求,被申请审查的专利占其核心技术对应的国内专利数量的比例为53.8%,占比较高。

    审核不会因为有诉讼就停下来,前提是保荐机构充分核查。

    审核关注:

    对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

    ※停止侵权与经济损害赔偿对发行人影响

    ※专利权属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构成情况(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对发行人影响

    ※发行人的技术实力与技术迭代能力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采取的相关措施

    ※谨慎预计潜在的诉讼风险

    4、 红筹企业上市

    红筹企业上市时,共有5套上市标准可以选择,

    境外已上市红筹:(1)市值≥2000亿元人民币;(2)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分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中芯科技当时H股的市值是不到2000亿的。

    境外未上市红筹:(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200亿元人民币;或

    (2)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i)预计市值≥人民币100亿元;

    (ii)预计市值≥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5亿元

    审核时关注以下几点:

    1)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发股与发CDR不同处理):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发行存托凭证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2)外汇方案(申报前先报方案):尚末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3)估值调整协议中优先权利(允许附条件清理对赌协议):发行人和投资人应当的定并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投资人按照其取得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定期要求。

    操作具体有以下几点:

    面值:不做强制要求

    公开发行数量及比例: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老股减持:允许减持,按照现行规则执行

    退市指标: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200万份”;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人民币”;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不适用股东数量退市情形

    5、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应当遵循重大性、针对性、简明性、逻辑性和风险导向性;不能引用其他章节的风险和承诺事项,重点关注:

    1)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风险因素。

    2)发行人在业务模式、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4)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审慎使用预测性信息。

    S公司

    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创新生药研发企业。亏损企业的特点:产品尚未上市,公司尚未盈利并预期持续亏损;持续较大规模研发投入:资金状况的限制或影响;退市风险等主营业务(新药研发)的特点:新药研发面临的各类风险;在研药品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无法保证实现在研产品的商业化预期等。

    Y公司

    主营业为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销售的最终用于检测P公司产品的测试设备入占比约90%,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P公司产业链的风险;P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波动的风险;P公司直接及指定采购变化对发行人经营影响的风险;下游最终应用领域集中于以p公司品牌为主的消费电子领域的风险。

    Z公司

    红筹企业,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晶圆代工,部分重要原材料及核心设备大多由境外企业供应红筹企业特点:治理结构与适用于中国境内法律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A股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不确定性;公司司法辖区相关法律变化的风险等行业(晶圆代工)特点:较大的折旧使公司毛利率和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贸易摩擦的相关风险;原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风险等

    6、信息披露豁免

    以商业秘密为由豁免披露原则上秉持个案分析原则,包括单个客户产品单价、毛利率等;以国家秘密为由豁免披露,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7、实际控制人认定

    认定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

    问题1: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比例较低,审核关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能力

    ※结合公司章程、协议、历次股权变动、董事提名和任命、股东(大)会、董事会实际运行情况等,看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真实情况是否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其他主要股东参与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确认意见

    问题2:结合公司演变过程,股权结构等,存在单一大股东或持股比例接近的创始股东,审核关注“无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问题3:如何判定实际控制权是否变更

    ※共同实际控制VS.单人实际控制

    ※“灵魂人物”是否变更

    8、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发行条件的优化: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重要性界定线为30%。

    问题1:如何认定同业竞争?何为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2: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审核关注关联方认定准确性、关联方变化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的背景、金额、内容、价格、与主营业务的关系等,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问题3:生产型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系向拉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货并与其共用业务系统,审核关注必要性、合理性及整改措施

    问题4:实际控制人系高校教职职工,发行人与高校存在较为密切的共有技术成果、合作研发,审核关注规范性及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体系、研发能力

    (三)、自律监管情况

    1、实施自律监管

    受理即担责,具体责任区分:

    ※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

    ※会计师、律师等一一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涉及:

    1名实控人、8家发行人

    1家保荐人、18名保荐代表人

    2家会计师事务所、4名会计师

    2家律所事务所、6名律师

    监管工作函涉及:

    45个发行上市申请项目

    26家保荐人、5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

    谈话对象包括:

    发行人董事长

    保荐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项目保荐代表人

    律所负责人、内核相关人员、签字律师等

    2、自律监管处理问题类型

    处理问题的几点考虑:

    一是围绕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披露是否清晰充分可能影响对控制权是否清晰的发行条件判断的;又如选择第二套上市指标申请上市的企业,其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不规范的

    二是“重大信息披露"事项

    如业务实质的披露不准确,表现为业务内容披露与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的理解以及投资决策判断的;直接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和关事项及风险未充分揭示到位等。

    三是严惩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状态一般不涉及对违规事实的认定,但在审核过程中,确己查实相关主体存在故意隐瞒、拒不配合的,予以严惩。

    信息披露类

    主营业务内容披露不准确、实控人变动过程及持股信息披露不完整、重要财务数据与公开信息披露不一致且未能充分解释说明、重大诉讼未及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不规范。创鑫激光

    核查把关类

    对申报企业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事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控是否健全有效,重大合同(涉及特殊利益安排、特别约定)、投诉举报事项等事项核查不到位。

    3、协调现场督导和执业质量评价

    协调现场督导工作

    ※对保荐机构底稿等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的大多是保荐机构“核查工作不到位”等履职尽责问题

    ※共对28家项目的保荐机构实施现场督导,6家在收到本所通知书后即撤回,10家在现场督导后撤回

    ※督导的主要问题:财务会计问题、合规性问题、业务问题

    开展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

    ※逐个项目记录执业质量问题,每次召开初审会后都会记录,打分

    ※评价内容:

    (1) 对申请文件的核查把关质量: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出具的专业文件质量、审核问询回复质量等

    (2)项目中报和系统操作

    (3)沟通配合工作: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现场督导的配合程度等

    (四)、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保荐机构执业存在的常见问题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常见问题:重大事项提示缺少针对性、有效性:业务模式披露不清楚,与财务分析、重大合同不匹配:核心技术先进性描述夸张,只要符合科创指标和行业,不需要夸大性表述,缺少客观依据:细分行业市场及竞争情况披露不充分,可比公司选择不够审慎等。

    2)保荐工作报告突出问题:模板化、简略化,关注的不是很全,不同券商保荐工作报告差别非常大。

    3)问询回复主要问题:比较冗长、重点不突出对行业了解不够的问题。

    4)申请文件齐备性常见问题: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未设置好文档结构图;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未说明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文件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未列明权利期限、取得方式等;二次申报时未提交两次申报招股说明书差异情况的专项说明;项目详情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未按“%”填写,“ 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获奖情况”等项目信息未完整填写等。

    2、切实提高申报及回复质量

    ※切实做好尽调等前期基础工作,核查工作应在申报前完成,提高审核问询效率。

    ※切实发挥质控、内核的作用,避免“蜻蜓点水式"内核,对多轮问询回复、举报信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持续把关。

    ※下功夫了解行业、了解企业,实地考察、行研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相互印证。

    ※认真研究既有案例,撤回案例、被否案例、历轮问询回复的公开披露。

    3、加强沟通交流

    ※廉政纪律要求

    ※充分利用好预约现场沟通、约见谈话等机制

    ※认真准备上市委会前问询问题

    ※勿有侥幸心理、试图闯关、试探监管底线、“挤牙膏”式披露

    ※有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

    审核全程咨询服务,规则重大理解等,问题不要太琐碎;面对面交流;内部问核表在做。

    二、如何做好高质量的申报——从财务审核角度

    1、及时性——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变化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以下规则执行:

     执行时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1)自申报伊始应持续关注各类信息,并在申报和更新中及时反馈。

    2)交易所审核期间,及时提供未审数或未审数区间。

    3)对于拟采用9月30日财务报表申报的,次年4月30日,需提供年度审计数据。

    该季度末和上年末、该季度和上年同期及年初至该季度末和上年同期的主要对比数据: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影响,并提示风险。

    申报稿和上会稿发生变化的案例,优刻得(大幅下滑)。

    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

    ※产业政策调整

    ※进出口业务限制

    ※业务模式及经营趋势变化

    ※行业周期性变化

    ※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变化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价格变化

    ※新增诉讼或仲裁事项

    ※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化

    ※重大合同条款/执行变化

    ※安全事故

    ※其他事项

    建议:

    ※自申报伊始应持续关注各类信息,并在申报和更新中及时反映

    ※交易所审核期间,及时提供未审数或未审数区间

    上述审阅数是证监会要求的,交易所审核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可以提供未审数或未审数区间。

    ※对于拟采用9月30日财务报表申报的特殊规定。

    2、针对性——围绕发行人特点,做好招股书编制

    保荐机构应当围绕发行人特点,做好招股书编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准确提炼企业特点,充分做好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

    ※重要性原则

    个性化提示,优刻得:表决权差异;北人机器人:主业与机器人无关;中芯科技,面值不为1元,退市按照1元等。

    ※分项列示

    ※尽量定量分析

    ※不得包括竞争优势或类似表述

    石头科技,申报稿对小米生态链的重要事项提示放在了第三点,且内容写得不透。注册稿上升至第一点,并且增加至十个小点。

    注册制下的风险提示,是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2)注意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印证和前后一致。

    3)对于特殊的经营模式,做好个性化披露。

    4)管理层分析要有深度,不是简单的财务数据重复。

    ※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

    ※重在分析,分析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以管理层视角分析取得经营成果的逻辑

    ※定量与定性结合,财务会计信息与业务经营信息互相印证

    ※不应简单重述财报或附注内容

    ※典型问题:对造成财务信息变化背后的因素分析不够;对影响因素的趋势缺少分析论证;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印证不充分。

    5)重视期后事项的分析与披露。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活动实质、经营模式特点及关键审计事项等,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针对性披露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发行人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该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典型问题:简单重复《企业会计准则》,淡化自身实际执行的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如收入政策,不少项目缺失和含糊,招股书业务三部分和收入相关: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收入确认政策;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现这三部分对不起来,成木核算方法,资产减值测试,股份支付费用等。对一些较大差异,缺乏同行业对比。

    7)经营模式

    ※“业务和技术”部分集中披露经营模式的主要内容,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服务模式、营销/管理模式、研发模式等

    经营模式是一家企业如何组织资源,开展经营,产生成果。

    ※经营模式的特点在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之中都会有反映,应注意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互为对比印证

    ※典型问题:模板化披露,缺乏对企业自身特点的挖掘;对抽象、复杂经营模式的披露缺乏针对性

    案例项目生产模式写轻资产,账面机器设备仅100万,但募投项目却要购置5,000万的机器设备。好的招股书对审核效率的提高,减少问询轮次非常重要。

    3、真实性——做好项目核查,严把入口关

    “努力问出一家真公司”,财务真实性是监管的底线,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今后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将会更大。现场督导关注的主要问题都和收入相关,客户疑似关联方、收入的真实性、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等。

    客户核查:

    ※异常客户

    ※新增客户

    ※成立时间短的客户

    ※外销客户

    ※经销客户

    ※关联客户(疑似关联客户)

    ※……

    从交易的逻辑本身去考虑

    收入核查:

    ※收入政策的选取

    合同条款存在很多差异,条款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合同的执行和签订不一致,收入政策不应当一刀切。

    ※收入时点的确认

    ※收入截止性测试

    对于存疑的项目,建议做好资金流水的核查。对依赖信息系统的公司,做好相关的系统的核查。

    成本/费用核查:

    ※成本费用完整性

    ※成本费用合理划分

    保荐机构应当做好项目核查,严把入口关,提示以下两点:

    1)充分评估项目所处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规范运作水平、财务指标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客户和收入核查。

    2)对特定项目,充分做好资金流水核查工作:高度关注信息系统可靠性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影响,做好专项核查。

    4、 专业性——审慎把握科创企业的重要事项

    保荐机构应当审慎把握科创企业的重要事项,包括股份支付、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无形资产资本化和在审期间的会计差错更正。

    1)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应用指南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4、7号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

    较为复杂的股份支付情形列举

    ※海外架构的股权激励平移回境内主体,平移时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份转让交易,员工之间的转让,是否确认股份支付?

    ※关联方员工低价入股

    ※客户、供应商低价入股

    ※……

    股份支付的内涵

    ※企业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

    ※企业主导、获取服务、职工或其他方

    2)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

    ※关注所核算的项目本身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关注研发活动的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员工工时的核算等,董事长是核心技术人员,其薪酬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怎么分摊的?

    ※关于研发样机/试制品的会计处理

    3)资本化

    开发支出资本化五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充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策上支持鼓励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4:规定了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

    4)在审期间的会计差错更正

    ※申报前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IPO相关规则要求夯实企业会计基础

    申报前应调尽调,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控,对于明显不符合准则规定的,不要带着侥幸的心态。

    ※客观对待在审期间的会计差错更正

    由于各方对会计政策理解不一,在审期间调整是正常的。在审期间就算调整超过20%,并不必然导致对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过会案例复旦张江和安恒信息。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6问摘录:

    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市计疏漏等原因,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监管正在考虑修改审核问答,删除20%的红线。

    5、主动性——将核查工作呈现在保荐工作报告中

    保荐机构应当主动将核查工作呈现在保荐工作报告中:

    1)32条中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和明确发表意见的。

    2)某些重大事项如涉及54条的要求,也比照适用。

    3)前次申报撤回/被否/被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整改情况。

    4)与境内外其他市场公开披露的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情况。

    三、现场督导理念及典型案例分析

    1、概念定位

    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是上交所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保荐机构的办公场所,对其特定项目的保荐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现场督导是贯彻注册制理念开展的监管创新,是发行审核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开门办审核的新举措。

    ——“督”是手段,察看、监督和纠正+“导”是目的,指引、传导和启发

    2、现场督导的规则依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10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46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3、监管逻辑

    1)贯彻注册制理念:市场化和法制化导向;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

    2)归为尽责,各司其职:中介把关和牵头责任、第一道防线;监管机构纠正市场失灵;投资者风险自担。

    3)督促、引导保荐机构扛起“看门人”职责:注册制改革比以往的监管实践更加重视和依靠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工作;现场督导聚焦保荐业务,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把尽职调查主体责任和牵头核查把关责任扛起来,通过压实“看门人机制” ,更好地把好科创板“入口关”。

    4、主要特点

    现场督导的审核场所在保荐机构总部、审核对象为投行三道防线、审核范围为以风险导向的审核关注重点、审核时限不超过两周且计入审核时间、审核手段注重现场交流和底稿验证。

    5、工作思路

    现场督导团队首先理解业务识别风险、再分析逻辑辨识程序、最后通过验证底稿核实结论。通过以上三点共同评价保荐业务尽调工作地有效性。

    6、工作方法

    (1)、现场沟通

    ※与保荐项目组沟通

    ※与质控内核部门沟通

    ※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

    (2)、书面说明

    ※针对重要问题,保荐机构书面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阐述核查程序、核查情况并发表意见

    (3)、底稿核验

    ※保荐机构反回复

    ※进场会了解的情况

    ※中介机构工作底稿

    三者一致性、有无支持性证据

    (4)、补充核查

    ※针对尽调可能存在不到位情况(如重大风险事项未充分识别、尽调程序无效、有效证据不足等),与保荐机构探讨补充尽调方案,由保荐机构尽快实施

    目标—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尽调程序的合理性、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尽调结论的可靠性

    7、工作流程

    现场督导流程分为项目发起、督导实施和结果处理三个步骤:

    1)项目发起:上市审核中心根据申请文件质量、问询回复质量、媒体质疑和举报等选择督导对象。选定后向监管执行部发起项目申请。

    2)督导实施:监管执行部根据上传底稿进行项目初审,并将重要资料清单发给保荐机构准备,随后进行现场实施。现场实施过程中,首先由保荐机构介绍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如发行人行业、业务特点、经营模式、识别的重大风险、尽调程序、获取的重要证据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期预审、工作底稿及资料,专业沟通,核实工作底稿和资料,验证保荐机构尽调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持续沟通,并取得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出具现场督导报告。

    3)结果处理:上市审核中心根据现场督导报告,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理,包括项目推进、补充核查和依规处理三类。

    8、现场督导的工作边界

    尽调工作边界引用专业意见:

    职业谨慎、职业怀疑、职业判断:合理信赖

    重大异常、重大矛盾、重大差异:调查复核

    独立发表意见:充分获取尽职调查证据,独立判断、充分理由确信

    尽职调查范围:不论尽调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督导工作边界

    不取代:不取代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不提出:不提出超越保荐机构职责范围的核查要求

    不采用:不采用保荐机构能力范围之外的核查手段

    9、现场督导的监管尺度

    聚焦重大风险,体现包容性

    聚焦发行上市条件和重大信息披露事项

    防范大风险包容小问题

    不拿放大镜、有色眼镜看企业和尽调工作

    不以劝退为目标,不预设结论

    以查清问题而非查出问题为目标

    不预设立场,不作“有罪推定”

    以有效证据为依据

    10、现场督导的监管态度

    坚持换位思考,增强现场监管

    同理心与温度感

    保持专业对话、平等沟通、以理服人的良好工作作风,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努力让监管有温度,避免给企业和中介机构增加冗余工作

    认知国情市情,增强现场监管

    精准度与包容度

    没有一个市场、没有一个企业是完美的,现场督导是交易所监管与服务并举的新举措,是为市场提供的上门式体检服务,也是交易所聆听市场呼声的新平台

    互促互进,共建共治共享

    科创板改革红利

    借助现场督导与市场密切交流、长短互补,使现场督导成为监管和市场互相学习、共同解决问题的平台,共建共治共享科创板改革红利

    从现有的29家现场督导问题来总体分析,审核人员最关心的是财务数据和内控问题。

    1、财务问题

    财务数据中最关心的又是收入问题,所有29家督导项目都涉及收入的问题,收入问题可以分为三类

    1、收入真实性

    2、收入截止性

    3、成本核算问题

    收入真实性是审核中心关注最重要的一点,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涉及收入往往会有关联方的交易事项,也有回款特别慢等异常现象

    另外一个比较关心的是研发费用,29家督导项目中10个涉及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在科创板中尤其关注,因为研发投入一来是上市标准之一,另外一方面也是科创属性认定的标准之一。

    2、内控问题

    财务问题有问题,往往意味着内部控制也有问题。

    案例分析

    (一)公司A

    在研发投入的核查方面不到位,有一家公司做设备,从信息披露来看,三年研发费用占收入达30%,有以下问题

    1、将研发人员的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发行人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人员变动很频繁,报告期内研发人员不是一直从事研发职责的。发行人未进行区分。交易所现场督导时,

    2、研发材料的控制一般是根据领料人员的工作工种来区分,现场督导发现,部分领料人员非研发人员,另外也发现在领料的备注里写得也并非领料用途。

    这家还好,原来在新三板上市,而且底稿还算多。

    (二)公司B

    三年研发费用占收入达18%,用第二套指标。现场检查时发现基本没有研发费用的底稿,(不一刀切,可能是底稿没有归集好)。现场督导时,补充的材料存在大量异常,比如研发人员一天工作24小时等。后续人工和材料共提供了3版不同数据,每版都不不一样。

    交易所出主意,想着是否可以把生产领料确定了,再倒挤出研发领料数据。

    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生产成本调至研发费用和研发资本化的调整,保荐机构也没有讲清楚。

    (三)公司C

    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经营成本是固定的,因为成本主要是宽带占用,不管收入多大,宽带占用成本是固定的。边际收入就是利润,所以这样舞弊成本就很低,舞弊风险较高。另外一款业务互联网安全

    主要客户存在非常明显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及客户和发行人之间),部分客户购买互联网安全产品后不是自己用,而是再卖的,现场督导时,说明由于商业机密,无法穿透核查。

    客户和发行人的合同签署非常随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东西。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了客户会账单和回款,都是一些常规手法,对于这家客户有很多舞弊迹象,保荐机构应当加强核查深度。

    交易所试图获取内部证据,但是核查不了,因为发行人数据只保留90天。

    一般收入舞弊时,资产项也会存在虚增,交易所现场督导时也发现固定资产存在虚增的迹象(建了多期的固定资产投入,两期投资差不多,但新增产能相差巨大,固定资产的承包商刚刚成立,在签合同时还不具备资质)。

    (四)公司D

    医药研发企业,研发是阶段性,阶段性研发就有成果,但产品是无形的。第二大客户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关联关系,该客户设立时的实缴资本来自实控人,日常管理的证照由发行人员工保管,客户报税和银行开户也是发行人代行,该客户设立时间很短且员工人数很少,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客户的签署方是发行人员工代签的,客户签署的时间早于刻公章时间,双方业务签署时,无业务沟通的资料,进度确认函上项目名称和实际执行的项目名称不一致。

    如此多异常点的情况下,保荐机构未进行相应核查。

    (五)公司E

    生产新能源汽车发动机,卖给整车厂商,整车厂商再销售。报告期内,下游整车厂商相当多都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收入确认集中度在第四季度,达80%。向整车厂商销售的发动机很久后,整车厂商才实现终端销售。

    在汽车行业,整车厂商很强势,一般实行零库存管理。也就是说,一般采取VMI模式,使用时才确认采购。但这家发行人送达即确认收入。从行业来看,一般整车厂商的周转天数为30多天,但发行人的下游2年后才实现整车销售,异常。

    再看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交易所也没有发现发行人具备强势的市场地位。在核查是,交易所关注了质保数据。发行人按照收入预提质保费用,发行人某客户的质保费用马上用完,发行人另一客户质保费用很久基本没用,进一步穿透核查客户卖出的车基本没开。

    下游100多万的车,70-80%可以补贴回来,所以存在舞弊的可能性。穿透后还进一步发现,终端客户与发行人也存在关联关系。

    (六)公司F

    制造设备,披露根据验收确认收入,异常现象是应收款很多,能占当期销售收入的300%,而且账龄很长,一半以上在1年以上,账龄长意味着回收风险高。公开信息可以看到,有很多诉讼,而且和产品相关。

    现场督导看到,不少合同中有试运行条款。正常情况下,质保期起算应该和验收差不多时点,现场看到有的合同质保期开始是在收入确认后一年。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和发函的金额较大,保荐机构回复都已经进行了调整,最后了解是假设收入确认没问题来调整的。

    (七)公司G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购了一家境外子公司,是给整车厂商提供设备,在收入确认上是以完工百分比确认,境内母公司按照终验法来确认。申报时,要求收入确认方法一致,中介将子公司完工百分比调整为终验,这样做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境外子公司每个项目下和每个客户有很多个合同,按照终验法,要所有合同都完成,项目完成才能终验。现场督导时发现,没有能够提供合同之间不可拆分的资料、合同数量没搞清楚、项目下合同没全部核查(仅核查了10万块以上的,一般来说这个标准是ok的,但是这里涉及收入确认)。

    (八)公司H

    资金流水是督导过程中最重视的事项,第一强调完整性,关联方的卡都应该要调到,进场后也是给补调机会的。核查到什么地步,一般为访谈,访谈要可验证的,不可验证的还是要小心,要获取证据。比如对自然人的几百万的借款,现场督导时,如果碰到金额非常大的,交易所一般不相信访谈的。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实控人分红2个亿,并向实控人还款1个亿。实控人总计从发行人体内拿走3个亿的资金。现场督导关注分红的去向,主要为实控人女儿购买了一个2个亿的别墅,保荐机构获取流水,流水是打到一个房产公司的账户,如果金额不大,这个流水也就算了,但是这个金额高达2个亿。应该要关注这个房子有没有办房产证,还要关注房产是否有被抵押。保荐机构未进行核查。

    现场督导时,了解到该别墅已经装修了,督导组要求看装修合同。签合同当天,装修款已经付出了,装修合同里面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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