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 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上述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象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根据监管机构意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