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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审核中,会后事项报送包括哪些情形,具体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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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冰冰※ 发表于:2011-05-20 21:59:49
    再融资审核中,会后事项报送包括哪些情形,具体有何要求?
    newbig的回复 2011-05-21 10:38:21
    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启动发行前,应按照《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规定,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其中,应注意以下具体情况:

    (1)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会后事项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 号》的规定出具的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以及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如有)、发行保荐书、新公布的年报或半年报。如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除前述会后事项文件外,发行人还应披露以下情况并补充会后事项文件:一是发审会后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发审会前是否已经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发审会后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将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并报送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创业板再融资项目除外)。

    (2)季报公布后,原则上无需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但季报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参照前述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的会后事项文件报送要求,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

    (3)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 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4)发审会后发生大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控制权变更或可能变更、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募投项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调整发行方案、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备忘录第5 号》规定的17 项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也应报送会后事项文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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