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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提出了要求,审核中如何把握“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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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okesong 发表于:2011-05-14 23:26:54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提出了要求,审核中如何把握“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hgb8211的回复 2011-05-15 08:46:25
    目前,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效果是创业板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审核中,对于上述条款按如下标准把握:

    (1)关于使用进度。创业板再融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的金额不应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2)关于使用效果。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应达到累计预计效益的50%,或募集资金到位后年均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募集资金到位前一年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对于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效果,应与对应的项目投入及项目效益进行比较。

    (4)创业板再融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未披露预计效益,或效益难以独立核算的,原则上不需要就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比较说明。

    (5)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距本次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简要披露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及金额,不适用相关发行条件。

    (6)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与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效益存在显著差异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结合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的具体情况,核查募投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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