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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 我们客户作为建设单位,找了一家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总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时不时的罢工或是闹事,我们客户作为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协商,签订三方协议,由我们客户建设单位之间把工资打到农民工卡上,不通过施工单位吗?客户是IPO企业。如果业主直接发工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会不会有认定为业主员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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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h885858 发表于:2022-10-20 19:43:31
    我们客户作为建设单位,找了一家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总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时不时的罢工或是闹事,我们客户作为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协商,签订三方协议,由我们客户建设单位之间把工资打到农民工卡上,不通过施工单位吗?客户是IPO企业。如果业主直接发工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会不会有认定为业主员工的风险?
    andeya的回复 2022-10-20 19:43:43
    现在很多地方的建筑行业都是这样做的,建设单位直接打款给农民工。很多地方的操作是,只要农民工工资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先解决。很多地方是政府要求业主按照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到农民工专户里,专户里只能发放农民工工资。至少温州是这样,浙江丽水也是这样。你看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你们的操作没啥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根据现有的情况,不存在这种情况。建设单位给施工方,施工方在找劳务分工公司,操作起来把责任都划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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