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一下:搭建红筹架构,完成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申请外汇向境外公司出资吗?
也就是说37号文登记后,还是需在境外融资或借款,以完成返程投资是吧?
个别股东不同意的,决议是否影响37号文登记。直接跟负责37号文登记的银行沟通吧。如果仅是部分权益出境,个别小股东不参与境外上市。美股没问题,案例有几个。港股需要谨慎研究一下。
可以部分。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你们最好多咨询下这块的律师呀。这个事情还是得专门请律师的,红筹架构这些。
协议控制又不需要支付对价,理解不需要融资了。主要是WFOE持股模式,WFOE收购境内实体的对价款需要解决。
37号文登记是以境内权益出资,按照法规,境内居民可以就设立境外公司的前期费用申请境外出资,实践中挺难的,需要跟当地银行(外管局)沟通,即使沟通下来额度也很小。出资额度仅限于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手续费之类的。
商务局需要审批的。不用再实际出资了呀,境内部分已经出资过了。我们之前投了个境内的主体,最近在境内IPO,就是该主体在境内银行做37号文的登记,在开曼设立上市主体,然后协议控制境内的权益。
VIE跟WOFE不一样。WOFE是拿了境外美元基金之类的钱,然后资金再回到境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