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会计师鉴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时的必备材料。
(2)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鉴证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上年度末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募投项目尚未达产并产生效益或存在其他需要更新的事项,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
(4)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不需要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中的承诺业绩既包含公开披露的预计效益,也包括公开披露的内部收益率等项目评价指标或其他财务指标所依据的收益数据。在将实际业绩和预计效益进行对比时,应说明业绩或效益的具体口径。